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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12月20日電 據臺灣“中央社”報道,知名水晶品牌施華洛世奇不滿某婚紗攝影公司取名“施華洛”,提告處理。臺灣地區“最高法院”判決婚紗店應改名,全案確定。
  判決書指出,以天鵝圖案聞名世界的水晶品牌施華洛世奇公司認為,自1987年起以“SWAROVSKI”及天鵝圖樣取得商標權。但桃園縣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竟取名“施華洛”,已足以讓消費者混淆,並減損其商標的識別性及信譽。
  施華洛婚紗主張,施華洛世奇未涉足婚紗攝影業務,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,以“施華洛婚紗”名稱已8年多,在婚紗攝影界中已屬著名標章,與水晶品牌施華洛世奇不同,兩個商標各具知名度,應尊重兩者在市場並存多年的事實。
 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,兩個商標均有完全相同的中文“施華洛”及英文“SWAROV”,就整體外觀、觀念及讀音給人的印象相似,且婚紗店的2只天鵝頭設計與施華洛世奇的天鵝圖樣也近似。
  法院認為,婚紗產業也常須搭配水晶、珠寶等飾品,的確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,因此判決婚紗攝影公司應改名,也不得使用“SWAROVSKI ”、“SWAROV”作為網域名稱的特取部分,全案定讞。  (原標題:婚紗攝影公司取名“施華洛” 涉侵權判改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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